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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
2016年09月10日 字体:

保全证据

  保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对于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进行事先收存和固定,以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因受主观或客观因素的影响,有些证据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可能会灭失、变形或被破坏,而失去证明力,如证人可能死亡,物品可能腐烂、变质,书证可能被篡改或灭失等等。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保持证据的证明力,以利于迅速查明事实,及时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设立了证据保全制度。保全证据分为两种:一种是诉讼保全,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另一种是诉讼前的证据保全,一般由公证机关按照《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负责完成。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进行事先收存或固定,以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公证机关保全证据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灭失,为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及时解决纠纷和诉讼提供可靠的事实根据,对于保护人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公证机关保全证据的对象包括:一是证人证言,即了解事实真相的人在公证员面前所作的陈述。如公民病危或要长期出国时,在公证人员面前讲述其所知道与他人权益有关的事实,由公证人员记录下来,加以保存,以备今后使用,防止证言无法取得,而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书证、物证,即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文字资料和物质材料。如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有产权纠纷房屋……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三是视听资料,即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照片、录音、录像资料、电脑资料等。四是现场情况,如空难、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的现场情况,财产毁损的现场情况。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刑事诉讼,能否提出有力的证据,往往成为诉讼胜败的关键。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避免自己合法、正当的行为日后可能卷入讼累……,证据保全公证将为你提供有力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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