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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程序有哪些
2016年09月10日 字体:

公证的基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四个阶段

1、申请

       自然人或法人申办公证,应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需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申请手续,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委托、声明、遗嘱、收养、赠与、生存及其它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受理
  对当事人的申请,由承办公证员根据其提供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单。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回执上签收。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3、审查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拒绝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证明材料的,符合不予办理公证条件,公证处可以不予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4、出具公证书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公证机构可以代为办理公证书认证,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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