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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抵押登记
2016年09月10日 字体:

公证抵押登记

  公证抵押登记是指公证处根据《担保法》规定的职责和范围,对抵押物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赋予抵押合同以相应的法律效力的活动。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公证抵押登记分两种情形,两种情形下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
  第一种情形: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抵押(包括城市房地产和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设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抵押合同自公证机构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该种情形下,抵押物办理公证登记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也就是说,上述抵押物如不办理公证登记,其抵押合同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种情形:公证处办理《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财产”的抵押登记,“其他财产”包括:(1)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机械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2)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3)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4)其他除《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财产。该种情形下,抵押物办理公证登记,即在法律上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说,该类抵押物如不办理公证登记,虽然抵押合同也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例如抵押人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将抵押物转让第三人或者再抵押,抵押权人就不能以抵押权对抗第三人。因此,抵押物是否办理公证抵押登记,法律后果截然不同。
  目前,公证机构办理的抵押登记业务已逐渐增多。如公民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工程机械,企业以地下光缆线路财产向银行抵押借款、以地上铁路线路资产抵押借款等等。
申办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资格证明;(2)主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3)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4)抵押物清单;(5)与抵押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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