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知识
您的当前位置: 办证指南 > 公证知识 >正文内容
强制执行公证
2016年09月10日 字体:

强制执行公证

  强制执行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追偿债款、物品的无疑义的债权文书赋予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持该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项业务是公证处常见的一项主要业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联合通知规定,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经济生活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货款,公司(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拖欠债款、货款、工程款、租金、加工费等情形在所难免,追偿未果只能诉讼至法院,待法院审判后再申请执行,造成人力、物力、精力的损耗和浪费。如果将借款合同、还款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则不必经诉讼程序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公证这一特殊职能,为《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该种公证书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一样,是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之一。另外,强制执行公证收费仅是标的额(债额)的千分之三,远远低于高达百分之几的诉讼费用。因此,该项公证不仅为债权人降低成本开支,节省了人力、精力,同时更赢得了清理债权的时间和申请执行的时机,为银行、企业所广泛接受和运用。

收藏】【打印】【关闭
版权所有: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  备案号:皖ICP备19005908号-1
技术支持:合肥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皖公网安备340103020011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