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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
2016年09月10日 字体:

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从提存之日起,提存之债即告清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孳息归债权人所有,但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也可以向公证处申办提存公证:(1)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2)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可以提存的标的物包括:(1)货币;(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3)贵重物品;(4)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5)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对易腐易烂易燃易爆等物品,应当在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后,由债务人拍卖或变卖,然后提存其价款。
  目前,提存公证已广泛运用于商品流通和经济贸易等领域,它有利于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预防和减少三角债,稳定社会民事、经济秩序。实践中,它不仅能有效地保护债的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尤其是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提存公证还起到重要的桥梁和沟通作用,如购销双方采用提存方式的,可以消除相互之间的信用问题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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