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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
2016年09月10日 字体:

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对保证遗嘱的真实、合法、有效,保护遗嘱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民事流转具有重要的意义。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并于其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的特征:
  (1)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体现的是遗嘱人本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单方意思表示,只能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为之,其他人不能代理,不能干预。
  (2)是要式法律行为。遗嘱人设立遗嘱必须符合《继承法》规定,遗嘱可以采用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等五种形式,前四种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在有数份遗嘱的情况下,应以遗嘱人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3)是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的法律行为。
    关于夫妻共同遗嘱。夫妻共同遗嘱,是夫妻俩人共同设立的,处分共有财产的遗嘱。对共同遗嘱,只要不违背《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办理公证。但鉴于共同遗嘱涉及遗嘱的生效、变更条件,以及一方死亡后的执行问题等,在实践中不便操作,且涉及多方面法律问题,一般不倡导立共同遗嘱。
  关于遗嘱执行人。按照《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立遗嘱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的义务是在遗嘱人死亡后,召集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宣布遗嘱、清点遗嘱遗产和根据遗产状况、遗嘱内容处理遗产。遗嘱执行人一般由处事公正、有威信的亲朋担任。如果遗嘱人不委托遗嘱执行人,也不影响办理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由两名公证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对于行动不便或危重病人申办遗嘱公证的,公证处还将派员上门服务。它不仅可以有效地防止遗嘱人因不懂法律具体规定而使设立的遗嘱无效,同时也避免了遗嘱受益人为寻求证明遗嘱的真实、有效性而疲于奔波,甚至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或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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