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证
您的当前位置: 办证指南 > 国内公证 >正文内容
保全证据公证
2016年09月11日 字体:

保全证据公证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

       1、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2、书证、物证; 

       3、视听资料;

       4、行为过程和事实。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公证处受理。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当事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代理人代办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3、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书面说明;
  

     注:所需具体材料以公证人员要求为准。

 

 

收藏】【打印】【关闭
版权所有: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  备案号:皖ICP备19005908号-1
技术支持:合肥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皖公网安备340103020011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