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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
2016年09月10日 字体:

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或担保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三)贵重物品

(四)提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五)其它适宜提存的标题物

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已经生效且履行期届满的合同/文书);

(三)存在《提存公证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即需要符合法定提存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备注:《提存公证规则》第五条 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四)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五)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当事人办理提存公证,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
2. 提存的物品只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及其它适宜提存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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