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
遗嘱是指遗嘱人在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通行证等)、婚姻状况材料;
2. 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涉及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如房产证、存款单、有价证件等)、房产档案材料;
3. 遗嘱草本;
4、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和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一、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存在共有、抵押情形)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二、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 遗嘱人应向遗嘱行为发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
2. 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如遗嘱人因特殊原因(年老体衰、行动不便或住院等)不能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员可以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3. 遗嘱人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办理。
4.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5. 遗嘱人设立的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如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个人所有,是否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
6. 立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可以变更、撤消遗嘱。
7. 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执行人。
注:具体材料以公证人员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