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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公证
2016年09月10日 字体:

赠与公证 


     赠与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收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真实、合法的行为。 
    办理赠与公证,可采取证明赠与人的赠与书、受赠人的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形式。赠与书是赠与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将个人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书是受赠人单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赠与的文书;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签订《赠与合同》的形式,将赠与人的财产无偿或附一定条件地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而形成的一种协议。 
     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受赠人的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 当事人办理赠与书、受赠书、赠与合同公证申请表

     (2) 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婚姻状况材料; 

     (3) 被赠与财产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明、房产档案材料; 

     (4) 受赠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如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受赠的事项,还需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接受赠与的文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代理人应提交有监护权的证明;
     (5) 赠与书、受赠书或赠与合同文本; 
     (6) 赠与标的为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一致同意赠与的书面证明; 
     (7)赠与物属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 
     (8)赠与物属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区、县人民政府或市局以上主管部门批准赠与文件; 
     (9)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 赠与人为公民的,赠与公证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2. 赠与标的物为共同财产或夫妻共有应共同办理。  
    3. 赠与标的物应产权清楚、无争议、无抵押、留置、担保等情况。  
    4. 赠与行为应是将个人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不能有故意规避法律的行为。

    5、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注:所需具体材料以公证人员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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