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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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公证
2016年09月10日 字体:

出生公证

    出生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中国领域内出生的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若当事人在其它国家或地区出生,且其在域外出生的事实在回国定居时已记入户籍档案的,公证处亦可依据户籍档案记载为其出具公证书。
  出生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者出生地的有涉外管辖权的公证处管辖。
  已在国外的申请人,应向其在华最后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人办理出生公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

(2)父母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3)申请人的若干2寸照片;

(4)出生证 / 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 出生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出生户籍证明/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出生证明;

(5)如果是独生子女提供独生子女证或计划生育光荣证;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医院的出生档案材料或档案管理部门存放的人事档案材料复印件)。

注意:中国的公证机构只为在我国出生的自然人办理出生公证书。在国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类证明的,应在其本国的有关机构取得出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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