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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公证
2016年09月10日 字体:

婚姻状况公证

      婚姻状况是指当事人的已婚(初婚)、已婚(再婚)、未婚、离婚(未再婚)、丧偶(未再婚)的情况。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婚姻状况公证包括已婚(初婚)、已婚(再婚)、未婚、离婚(未再婚)、丧偶(未再婚)公证。

      申请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当事人应向本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申请。

      1、已婚公证证明的婚姻关系必须是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包括:
      (1) 经合法手续登记的婚姻;
      (2) 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建立的婚姻。
     
      申请办理已婚公证,当事人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 结婚证书;
      (2) 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
      (3)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4)结婚证遗失的,应到所在辖区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5)结婚登记档案材料。

        2、根据司法部[2004]第7号文,对当事人的未婚、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公证以对当事人的未婚、未再婚声明书予以公证,同时部分国家认可声明书形式的公证。

依照现行公证书格式,未婚、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公证也仅对当事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构一直无婚姻登记记录或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的法律事实进行公证。

未婚、离婚(未再婚)、丧偶(未再婚)公证的间接证明方式是对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本身的真实性做公证,即对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查证属实的,可办理其在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证。

(特别说明:根据民政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民政部门仅对涉台以及涉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未婚公证、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本;
      (2)办理离婚后未再婚的应提供离婚证书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一审判决离婚的还应提交原法院出具的该判决书已生效的证明);
      办理丧偶后未再婚的应提供原结婚证和派出所、医院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死者销户户口簿等。

 注:所需具体材料以公证人员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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