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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公证
2016年09月10日 字体:

亲属关系公证

    亲属关系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因血缘、婚姻、收养而与他人产生的相互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亲属关系公证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具有涉外资格的公证处办理。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子女的出生证、父母亲的结婚证,申请人和关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证明其他亲属关系的,提供申请人和关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有关人员的出生证、结婚证等资料;

3、申请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盖有人事、劳资、组织专用章的证明材料和本人人事档案中相关内容的复印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复印件和档案原件相符)。

 4、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还要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注意:具体所需材料以公证员现场咨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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