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与受理
办理公证事项当事人如果家庭经济困难(有乡镇、街道或村委会证明家庭收入达到低保二倍以下标准,或持有低保证),可向本处提出公证法律援助申请。申请时,应填写《公证法律援助申请表》,提交经济困难证明,经公证处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
二、公证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
1、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2、办理赡养、扶养、抚养协议的证明或涉及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的公证事项;
3、办理涉及进城务工人员基本生产生活需要的公证事项;
4、办理救灾、扶贫、遗体捐赠等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
5、办理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有关公证证明;
6、办理申请低保困难家庭、残疾人和五保户的公证证明;
7、办理申请见义勇为者、革命伤残烈属的公证证明;
8、其他需要申请公证法律援助的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