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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实务若干问题分析
2018年01月17日 字体:

当前,鼓励技术创新,适应对外开放,国际经济一体化需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法院审理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任务重。我国先后加入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14个保护知识产权的组织及国际公约。近五年法院共审理知识产权案件6万余件。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法院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有助于法院尽快审结案件,实现维护社会稳定,鼓励技术创新的目标,因此公证行业开展好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业务,是发挥公证职能,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应担当的责任,为此,最近,司法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公证工作的通知,对公证机构开展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做了顶层设计。但由于我国尚未制定证据法,有关民事证据资格,证据效力规则主要依据民诉法和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电子证据作为新的证据形式尚无法律规定。公证行业本身及法院法官对保全电子信息证据公证的理念和具体问题理解不一致,甚至观点相反。因此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实务,此项公证实务还有诸多方面值得探讨和研究。本文试从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1. 保全电子信息证据公证中申请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如何审查和把握 

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申请人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在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时,公证机构如何审查,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观点一,公证意义上的利害关系要比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的外延宽泛的多。公证处只对利害关系进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由法院当担。但其委托代理人、亲戚朋友、关联企业等与其具有一定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了公证证据,就说明其对申请行为的认可,可以认为该委托代理人或第三人与申请事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该公证证据具有证据资格,不影响证据效力。观点二,公证意义上的利害关系是实体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程序利害关系人不适格。代理人不能视为利害关系人。公证机构对利害关系应进行实质审查。 

    证据在诉讼中是诉讼当事人提供用于主张自己权利的事实依据,因此,涉及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利害关系人”的审查应作广义理解,不以案件当事人名义申请公证的证据效力,对利害关系人只要以证据保全为公证事项的公证证据,如果申请人虽然不是案件当事人,但其委托代理人、亲戚朋友、关联企业等与其具有一定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了公证证据,就说明其对申请行为的认可,可以认为该委托代理人或第三人与申请事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该公证证据具有证据资格,不影响证据效力。公证机构可以根据下列证据认定申请人与保全的事项具有利害关系:著作权登记证书、合法出版物、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有当时署名的作品原件、底稿、照片、网页截图、视频文件;首次发表的网址、上传记录;其他可以证明申请人与保全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材料;申请人提出所申请保全的证据本身足以证明其余保全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在申请公证时可以无需提交其与保全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提取证据的主体是谁 

公证实务中,有的是公证员直接操作计算机或其他设备以获得需保全的证据,有的是由当事人或当事人指定的人操作。 

基于合法性和执业风险考虑,获取需保全的证据应尽可能由当事人或当事人指定的人员操作相关设备,对原始证据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复制,公证机构不参与证据的获取工作,只对该过程进行监督并就该复制所得的证据进行收存以保全证据。 

  

三、保全电子信息证据公证使用设备的清洁性检查的边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926号民事裁定书,“由于在技术上确实能够达到虚拟的目标网页与真实的互联网网页同时并存的状态,因此对于当事人提供的网络侵权公证证据,人民法院要根据网络环境和网络证据的具体情况,按照电子证据审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标准,审查公证证明的网络信息是否来自于互联网贰非本地电脑,并在此基础上决定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对于公证行为是在公证处以外的场所进行,公证处所用的电脑及移动硬盘在公证之前不为公证员所控制,且公证书没有记载是否对该电脑及移动硬盘的清洁性进行检查的情况下,此类公证书虽然能证明在公证员面前发生了公证书记载的行为,但还不足以证明该行为发生于互联网环境之中。但是,虽然原告提供的网络侵权公证证据属于在公证处以外场所取得,但如被告对该证据没有异议,也未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对该网络侵权证据一般不主动进行审查,可以认定其具有证明效力。”我们从中可以解读出以下信息:1、对于公证的网络侵权证据是否存在于真实的互联网环境,法院一般不主动审查而是被动审查,一旦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法院按照电子证据审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标准,审查公证证明的网络信息是否来自于互联网而非本地电脑,决定是否采信。2、对于公证处场所以外或使用非公证处设备且没有进行清洁性检查进行的保全证据,一旦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法院将不予采信。 

清洁性检查的方法:1、设备的清洁性检查采取清楚历史记录、查看有无文件、清空所有文件,对储存介质格式化等。2、对网络接口的清洁性检查,可以通过登录著名门户网站或个人电子邮箱并对登录的网页实时打印证明计算机真实地进入互联网;点击计算机左下角的“开始”,再点击“运行”,在空白框内输入“cmd”,回车后出现黑色屏幕,在光标所在位置输入ping+空格+域名”,回车后即出现当前网络状态下所对应IP地址;用U盾登录网银。 

四、提取证据的方法及完整性 

实时打印,存储打印、截屏存储打印(截屏是以图片形式保存不易更改)建议更多地采用,U盘,移动硬盘下载,刻录不可改  CD光盘,同步录像。校正计算机时间,可选择国家授时中心网络http://www.time.ac.cn对保全使用计算机时间进行校正,注意保全工作记录的时间与计算机显示的时间的一致性,避免对方当事人抗辩。所有提取证取的方法,并不是绝对都要做的,但为了提高证据的可采信性,应尽量使用较为完整的方法提取证据。 

储存介质及证据材料截体应为公证机构保存并控制或封存交当事人。 

五、提取证据的完整性 

1、截屏打印无法完整体现页面全部内容的,公证机构应当同时采用录像或拍照方式提取、固定证据,并在现场记录中对截屏打印无法完整体现页面全部内容的情形予以记录。 

2、涉及网页中动态形象的,建议同时采用录像的方式提取,固定证据。 

3、因保全的影视作品数量较大,播放耗时较多,当事人申请仅对部分内容的播放进行保全的。应对首集、结尾、中间随意选取1-2集全集播放。其他各集点开以随着拖拉“滚动条”的方式播放片短。 

4、保全网页设计侵权证据,要保全源代码。 

5、保全部分内容的不能断章取义,要注意对网络相关内容进行保全,如网页上的广告、排行榜首。 

6、当事人上网因实施观看、阅读、下载、购物而支付费用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付费过程和付费凭证一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六、超越执业区域是否影响公证书的效力 

超执业区域的保全证据公证不影响公证书的效力,公证法第25条是最理性强制规范,而不是效力性规范。因此从证据的效力角度分析,超执业区域并不能导致证据效力丧失,但司法实务中不同的法院认定标准不一致。 

七、保全电子邮件证据 

1、申请人的身份与资格 

实名制邮箱的注册人或非实名制邮箱的密码持有人申请办理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保全其员工使用的用于公务的电子邮箱内的邮件应提交其与该员工有关邮箱仅用于公务的书面约定或者经该员工书面同意。如果该员工无法确认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该邮箱的密码和其他证据材料,对该邮箱内涉及当事人单位事务或业务的电子邮件进行保全。如果当事人申请公证是为了向该员工主张权利或者电子邮件内容涉及员工个人信息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 

2、对保全电子邮件真实性的权衡 

当事人申请保全的电子邮件是否存储在大型公共网站邮件服务器的邮件。否则,公证书应作特别说明。 

3、保全邮件的完整性。 

应注意保全、邮件的传送信息:发送和接收邮件的双方服务器地址,邮件发出和收到的时间。 

邮件的表头信息:收件人、发件人邮箱地址、邮件标题 

邮件内容:正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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