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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办理遗嘱公证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
2018年01月17日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在我国,基于传统思想的束缚,现实生活中,来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的基本上都是老年人。我公证机关也常在一些节日、纪念日或特定时间开展为老年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等公益活动。这些体现关爱老人的良好愿望,有时却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回报。一些被老人立遗嘱剥夺了继承权的儿女,总是千方百计寻找各种借口,“鸡蛋里挑骨头”纠缠我公证人员,给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日常工作平添了不应有的麻烦,也给公证员的一片爱心增添了酸涩的懊恼。影响了公证活动正常有序的进行,损害了公证的公信力。虽然这些利害关系人中不乏无理取闹者,但一些遗嘱公证在办理过程中也确实存在着操作程序不严谨、专业指导不强,马虎大意等问题,给一些无理取闹或利益攸关者留下了法律上的空隙。近几年,我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规范办证程序和严格操作标准上做出了很大努力,办证水平和公证质量确实一年一个样提升很快,减少了法律上、程序上和操作上的一些漏洞和陋习。但从高标准严要求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引起我公证员高度重视,以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争议。

一、代书遗嘱操作不透明

就是说我公证遗嘱的文本是如何产生的?如何证明该公证遗嘱的文本是是立遗嘱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公证遗嘱文本产生的过程和立遗嘱人确认的过程是通过怎样的操作程序去固定的不透明。办理遗嘱公证的当事人以老年人占绝对多数。而其中书写有障碍、半文盲、文盲、视力差或文化低又占有很大比例。所以,公证遗嘱绝大多数出于公证人员代书。而较多公证员办理公证时,并没有详细的记录代书遗嘱产生的请求和原由;没有记录立遗嘱人是如何了解并确认代书遗嘱是立遗嘱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立遗嘱人如何校对代书遗嘱并确认后签名、盖章或捺指纹的过程记录;甚至记录中出现了一些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记录,特别是对一些文盲、半文盲依靠捺指纹来确认文件是其所为的老人,记录中尽然出现了“上述笔录和代书遗嘱请您看后,如无错误请签名”等类似错误。大多数公证员仍然没有将由立遗嘱人签名、盖章或捺指纹印确认的代书遗嘱草稿(或打印稿)收集存档,有的虽收集存档了,但仅仅是一份打印件,没有代书人的签名。遗嘱生效后,在申请复查或投诉人的质疑或否定面前,我公证机构可能因不能举证有说服力的强有力证据,致使争议或冲突升级。

   二、代书遗嘱内容没能完整、准确的体现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其中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我们的一些公证员明明记录了立遗嘱人将遗产处分给遗嘱受益人个人所有,和立遗嘱人明确表示不作为遗嘱受益人的夫妻共有财产的记载。但我公证人员代书遗嘱时,偏偏只表示:“将本人的遗产留归×××个人继承”就是不愿将立遗嘱人“所继承的遗产不作为×××(遗嘱受益人)夫妻共有财产”的真实意愿完整准确的体现在代书遗嘱中,就是要给您留下“猜想”“判断”的空间,同时也留下了可能发生的争议和隐患。  

三、代书遗嘱处分不可分的单一房产不穷尽 

主要体现在夫妻都健在,其一方或双方所立遗嘱没有考虑到自己可能后于配偶死亡,后死亡的一方应继承先于其死亡的配偶的遗产份额如何处分。这类代书遗嘱往往表述为:某某处房产是我们夫妻的共有财产,其中一半(或50%)归我所有,我立本遗嘱将上述属于我的一半(或50%)遗产留给儿子(或女儿)×××继承。如果该立遗嘱人后于其配偶死亡,遗嘱就遗漏了其应继承配偶遗产的那部分遗产份额。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我们通过告知和询问,往往是要将该房产中其所有的全部份额,包括其应继承配偶遗产的份额全部遗留给遗嘱指定的受益人继承。

四、代书遗嘱所处分的房产在立遗嘱人生前被依法征收,因征收安置而产生的产权置换安置房或征收补偿款没有在遗嘱中预作处分 

立遗嘱人生前如果没有重新立遗嘱明确上述房产因征收而发生的资产形态改变后如何处分,就可能给其他被该遗嘱剥夺了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留下了可趁之机,进而引起争议、诉讼,致使遗嘱受益人的正常合法继承权受到干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也可能因此得不到全面的保护和执行。

五、老年人立遗嘱处分财产没有为配偶保留“特留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于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新增了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该法修订后已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但我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明显对该法条的实施不以为然,在为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时没有深入了解老年人所有的资产情况,没有给予必要的告知、沟通和法律指引,以致于所代书的遗嘱单从内容上看绝大多数没有贯彻执行该法条的立法精神,给公证遗嘱的合法性、证明力和专业性留下了严重的缺憾。

当前办理遗嘱公证存在的上述主要问题,究其原因,还是我公证机构业务学习和研讨不深入,得过且过,不精益求精,以及公证人员专业精神不够,执法意识不强留下的疏漏。如果我们的公证员都能够以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区别对待每一个不同类型、不同文化程度的当事人;以细腻负责的态度去引导老年人学法、知法、懂法和使用法律;把来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的每一个老人都当作自己的好朋友,耐心的剖析遗产处分的完整性;准确的将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体现于其所立遗嘱的内容之中;全面的将法律、法规对遗嘱人处分财产的限制性规定毫无保留的告知当事人,深入的了解清楚立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是否是其全部财产,是否已经为配偶保留了必要的“特留份”,传授如何既保留了必要的“特留份”,又实现自己处分遗产真实意愿的技巧;根据不同的遗产情况、不同的处分意愿,通过告知、沟通和交流去引导其学法、知法、懂法,再有区别的指导当事人合理、合法的处分遗产,并根据记录成果,代书一份专业人员起草、具有不容置疑专业水准的能够完整、全面、准确体现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公证遗嘱,同时将与立遗嘱人告知、沟通、交流、代书和确认的完整过程详细准确的记录下来,就一定能够达到减少纠纷和误会,防止争议和诉讼的目的,成为老百姓尊重和敬仰的公证员。公证事业的公信力,公证员的社会地位,要靠我们每个公证员拿出“工匠精神”精雕细琢来造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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