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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人的法律职业素养
2018年01月17日 字体:

公证人的法律职业素养

王素   徽元公证处 

法律职业素养,通常指法律职业人员所具有的处理各种公共管理事务特别是解决各类纠纷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技能,法律理念及法律信仰。一般认为它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法律人应掌握各类基础法律知识,熟悉并正确运用各种基本法律规定。这是较为浅显的层次,属于技能层次;第二个层次,是法律人在解决处理各类公共管理事务时具备的法律意识、观念等综合知识理论体系,是处理各类事务具备的知识储备在法律框架内加以运用的综合能力。这是中间层次;第三个层次,是法律人内心应具备的法的价值理念。是法律人对于处理公共事务所遵循的最高准则。包括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的认知程度和实践方式。⑴ 而公证,在我国社会主义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中主要起着预防纠纷、协助其他法律体系中的各职能机构解决纠纷的作用,她在法律体系中偏重于预防纠纷的职能。公证人作为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一份子,当然也需要具备与其职业特点相适应的法律素养,以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发展和纷繁复杂的各类社会事务。同样的,公证法律职业素养也是需要具备这三个层次。 

  一、正确适用各类法律规定,是预防纠纷,及时有效解决各类民事经济纠纷的前提 

  公证机构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隶属于法院的一个小部门发展到今天,不可谓变化不巨大。最早期的公证部门,在老百姓的印象里,无非就是坐在某个部门的窗口,在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上盖个章,收个费,完事。甚至有从事公证管理的资深人士在从业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认为,一个公证员,只要具备小学文化,都足可以胜任了。那时的公证机构,享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公证员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大多是一些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事务。复杂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上报管理部门研究解决,管理部门研究同意后,或者口头通知,或者以书面批复的形式发给公证机构,公证机构只要照章办理,确实不需要太多的知识储备。而现代社会,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生事物层出不穷,而绝大多数的公证机构已经脱离了行政编制,独立自主的行使公证职能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公证人员只有具备较为完备的知识储备才得以应付社会的需求。 

  近年来,社会发展迅猛,各类民事行为层出不穷。尚有一些极易引起矛盾的事件,如果没有较为公正的法律人士的指引,往往极易引起社会问题。比如说,屡见披露于各类媒体的由于财产继承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子女间因为不赡养老人而被老人诉至法庭的,子女间因遗产分配不公大打出手的,也有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急需取得适当遗产的,这些,往往通过公证的介入很好的解决了矛盾,通过法律专业人士--公证人员给予法律上专业的指导,引导当事人使用法律的手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解决存在的纠纷。在这些矛盾的调处过程中,公证员,应当是一个居于中立地位的角色,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合理解决纠纷做出正确的指引。 

  二、具备多元化的知识结构,是彰显价值,发挥公证独特作用的保障 

 公证员的知识结构应该是多元化的,法律知识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作为一名优秀的公证员,还应该懂点税务、金融、财务、社会学等知识。在法律服务领域打拼,要得到当事人的认可,特别是政府部门、大型企业的认可,仅有法律知识是不够的,你仍然需要了解你的当事人的其他需求,需要了解相关的一些知识。说句简单的,当事人拿着一份电子合同,发到你的邮箱,希望你能帮他做些修改,可是你的软件级别较低,根本无法打开,这还如何修改?好不容易,软件升级后,合同打开了,里面满眼的专业术语。没有一些金融学的知识,你可能根本看不懂各种商事合同的术语和交易结构。为了避免当事人忽悠公证员,你能做的是拥有比你客户知道得更多的知识,或者至少要有渠道可以了解这些知识。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充分、正确的理解你的当事人的需求所在,你才可以更好的为其服务。 

  公证从诞生到发展到现在,始终围绕着“公平、正义、诚信”这条主线不断前进着。期间尽管出现过西安宝马案等这些败坏公证行业声誉的事件,电视媒体、网络媒介也是时不时的出现许多关于公证的负面报道,比如把“活人”公证成“死人”、公证手续繁琐复杂、当事人为取得证明材料跑断腿等等批判公证行业的声音,但总体而言,公证处在人们的心中,仍然代表着客观、公正,公证行业的这个赖以生存的最高价值属性仍然指导这行业的从业人员们负重前行。 

  为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公证人也是在多个领域进行了大胆的尝试。这些年互联网发展迅猛,公证行业紧紧跟随社会发展的浪潮,进行了信息化建设。厦门鹭江公证处建立了公证云计算中心,各地陆续引进了公证业务网络系统、管理平台,某些地方也尝试引进了移动办公系统,建设公证微信服务,全国设立了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方便当事人查询遗嘱,实现财产继承;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开展七十岁以上老人免费遗嘱办理,夫妻财产协议免费办理,开通公证服务的绿色通道,力争在各个层面加大公证行业的影响力。

  三、追求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是公证之树得以长青的根本所在      

  越来越多的人看到,未来社会正朝着互联网、信息化、人性化的方向前进着。人工智能的快速运用,逐步渗透至社会的各个领域,未来,可能很多机械性的职业将被取代,比如收银员、营业员,第一家无人售货超市已经在杭州开业,整个偌大的商场没有一个售货员、收银员;甚至有人预测,新闻记者、金融工作者、律师、会计可能都将被人工智能取代。人工智能快速检索信息的优势将在许多不需要人类感性思维的领域取代人工。九寨沟地震发生的18分钟后,中国地震台网的机器,写了篇新闻稿,用时25秒;今日头条上,一个叫小明的机器人截至今年5月已完成5139篇体育类报道,总阅读超1800万。人工智能的优势在于理性思维,而人类在感性思维方面有着机器不可替代的优势。公证行业这些年紧跟社会发展潮流,力争吸收互联网优秀经验,为群众提供更为优质的公证法律服务。公证行业所追求的最终价值,最终的着眼点都是在于对人的关怀。 

    法律人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知识,更需要具备法律职业伦理素养。原台湾地区司法院院长翁岳生说:“台湾过去所推动的司法改革,往往偏重制度层面的专业问题,事实上,人是影响法制成败极重要的关键,而法律人的职业伦理攸关司法改革的成效。法律人有专业无伦理是盲目的,有伦理而无专业是空洞的,专业和伦理都是司法改革成功的必要条件。”法律人有专业而无伦理的盲目性,如果达到一定的程度,只会是逾越法律的底线,乃至锒铛入狱。2006年,深圳市中院 5 名法官被“双规”或逮捕,其中包括 1 名副院长、3 名庭长、1 名退休法官,涉案法官、律师达数十人(11 月 6 日《民主与法制时报》)。这些人不可能不具备专业知识,但却是利用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干起了僭越法律的勾当,这不得不值得人警醒!但正是这起窝案引起了当时许多法律人的思考:我们的法律人问题究竟出在何处?中国政法大学的知名教授,法治评论人许身健也为此写了一篇评论。他认为,上述情况的屡屡出现,与法律界长期忽视法律职业伦理的状况不无关系。⑵法律职业伦理问题,体现的是法律人对法治终极价值的追求。 

法律职业属于社会学的范畴,其职业伦理必然涉及大众伦理的职业导向。曾日红、熊静波在其“法律职业定位与职业伦理教育”一文中认为“法律职业定位与职业伦理教育是两个相关联的问题。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至今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是要强调职业人与大众的分野法学教育上也在强调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的分殊化。然而新近的形势表明,更为全面的职业定位需要综合职业化、大众化以及商业化三个维度。法学职业伦理教育方面,则需要侧重于道德推理能力的培养而非知识点的识记,引导法科生学会在价值冲突之中寻求正义。”⑶贲国栋在其“法律职业化的伦理精神”一文中认为“法律职业伦理精神在法律职业化进程中具有重大功能和作用进而深刻地影响着法治现代化和司法现代化进程。关注人性的伦理精神,即尊重公民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是法律职业化的逻辑起点。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崇尚正义的伦理精神构成了法律职业化的价值基础。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最好模式,忠于法律的伦理精神是法律职业化的直接动力,珍视荣誉的伦理精神从内部维系着法律职业共同体并保证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是法律职业化的内在源泉。”⑷ 

    结语:先秦的法家代表人物荀子曰:“君子者,法之源也。源清则流清,源浊则流浊。”,现代政治体制已经在最大程度上遏制由人的专制所带来的弊端。而中国的法律人,尤其是我们公证人,在今天中国已经不可逆转的走上法治国家的治理道路时,是否可以适应社会的发展,这确实是已经摆在公证人面前的重大课题。法治时代的“君子”队伍,更需要具有以法治的“公平正义”为灵魂的职业理念、素养、知识、技能的公职人员队伍,特别是法律职业队伍;这条队伍的清浊,就决定了法治这条河流的清浊。正因为认识到法律职业理念和素养这一至关重要的意义,所以我们怎么重视法律职业教育培训都不为过。 

⑴ 陈光中:《推进法律职业教育培训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中国公证》,2016年第7期,第16页。 

⑵ 许身健:《法律人既要有专业更要有伦理》, “检察日报”,2006 年12 月20 日第 006 版《法治评论》。 

⑶ 曾日红、熊静波:“法律职业定位与职业伦理教育”,《学术交流》,2012年6第期,第198页。 

⑷ 贲国栋:“法律职业化的伦理精神”,《江海学刊》,2010年第6期,第2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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