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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遗产继承公证探析
2018年01月17日 字体:

涉外遗产继承公证探析

丁雅  徽元公证处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迅速发展,与世界各国的经济来往日益密切,人员的交流也日益增多。针对这一客观存在的现状,涉外继承公证的办理呈逐步上升趋势。

一、涉外继承公证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涉外继承是指在继承关系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几个涉及到国外的继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继承。涉外因素是指在继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或与继承遗产有关的法律事实中,有涉及到外国的因素。主要表现为:主体涉外、客体涉外、法律事实涉外。

涉外继承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在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中具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2、特征:

1)涉外继承关系中所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办证难度较高;

2)涉外继承公证适用的法律较复杂;

3)在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办理涉外继承要有一定灵活性;

4)涉外继承公证应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

二、涉外继承公证的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六条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条进一步确定了被继承人住所地: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我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三、涉外继承公证分类

公证机构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包括涉外法定继承公证和涉外遗嘱继承公证。

1.  涉外法定继承公证

中国公民继承居住在国内和国外的中国人或者外国人在境外的不动产、继承居住在国外的中国人或者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和继承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在境内的动产,都不宜直接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可出具国内有关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书等,依照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或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继承遗产。如果在查明了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和被继承人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规定,可适用我国法律的情形下,公证机构可以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予以受理。

如果中国公民继承居住在国内的中国人或者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继承居住在国内的外国人在境内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和继承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在境内的不动产,可直接依据我国的法律,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予以受理。

2.  涉外遗嘱继承公证

与涉外法定继承相比较,涉外遗嘱继承所需查明的事项更为复杂。因为继承所依据的是遗嘱,所以首先是要确认遗嘱的效力。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未对涉外遗嘱的效力问题作出规定,如何确认遗嘱效力需要对遗嘱人的国籍、住所地、立遗嘱的行为地、遗嘱受益人的状况、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状况、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地法律对遗嘱效力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确定详细的审查、核实和认定。可以说办理涉外遗嘱继承公证,难度大,应慎之又慎。

四、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的一般流程

1.涉外继承公证的管辖  涉外继承公证由在国内的继承人住所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的涉外公证处管辖;凡涉及不动产的继承公证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2. 涉外继承公证的申办

申办涉外继承公证,所有继承人均应向同一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如果有的当事人在域外或外地工作不能前来的,则需要办理委托书,委托亲友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分别经当地或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和我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继承人中有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向公证机关提供合格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当事人申请办理此项公证应填写涉外公证申请表,注明办证目的、用途,证书使用地,所需译文、份数等,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等)和代理权证明(如不能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则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 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国外提供的死亡证明应分别经过公证、认证;

(3) 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书、银行存单、有价证券和数额等有关材料);

(4) 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及其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证明;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如该遗嘱为被继承人在域外所立,则该遗嘱还须经立遗嘱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6)其他有关材料。如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等。

  3、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的审查内容

公证机关办理涉外继承公证,除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规定办理外,还要参照与继承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主要审核以下内容:(1)被继承人的情况。(2)遗产的范围、数量,有无放弃继承权的人等。(3)应适用哪国的法律。

公证处审查后,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继承的意思表示真实,遗产真实,继承关系合法的,应当区分情况,按法定程序出具公证书。   

4.出具涉外继承公证书

涉外继承的公证书可分为两类:一是继承公证书,主要用于在国内办理有关涉外继承手续使用,也发往部分国家使用。二是与继承有关的公证书,主要是发往域外,供当事人办理相关继承手续使用。如亲属关系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死亡公证书、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等。

涉外继承公证书如需发往国外使用,通常都需要办理领事认证手续。

综上所述,涉外遗产继承的情况比较复杂,一般因被继承人的国籍、遗产性质、住所地和遗产所在地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为此,公证机构在受理涉外继承公证申请时,应当全面了解案情,秉持慎重的态度,认真研究所涉及的法律规定,既包括他国法律,也包括本国法律。查明并确认适用我国法律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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