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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提升公证价值的社会认同
2021年11月23日 字体:

公证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证明方式,它以其国家代表性和准司法性赢得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尊重与认同,以其内在的价值功能在国家的法治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它是一种非诉讼的证明活动,通过对无争议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证明,从而达到法律监督、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法律关系稳定的目的。尽管公证制度是各国司法制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其价值显现却存在明显差异,能否充分发挥出公证的作用,关键在于国家立法上对公证的重视和保障,在于有无一系列的制度配套作支撑。我国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社会生活中起着预防纠纷,维护经济和民商事活动正常秩序的作用,是一种有效的预防性司法机制。

公证的社会价值是公证对社会的有用性,是公证内在价值的体现,是公证制度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公证只有充分发挥其价值,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评价即公证应有的正面社会认识;公证如果背离其应有的价值理念,则产生反面即消极的社会认识。公证主要的社会价值是公证人员在办理各类公证业务的过程中,通过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修改完善法律文书、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可能的法律后果,以及向当事人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公证价值的实现:一是有赖于公证人本身的业务素质、职业素养,依靠公证人对公证法律价值的追求;二是必须符合公证当事人的要求,满足了公证当事人自身需求。在此基础上,通过口耳相传、媒体宣传让其他社会普通民众、潜在公证当事人知晓公证的作用和价值,产生社会整体的价值认同。

如何实现社会公众对公证的价值认同:首先,主动联系主流媒体,寻求新闻媒介的支撑,加强公证价值宣传。在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中,公证从业人员人数最少,公众对公证的认识大多停留在开奖活动中最后致公证词的公证人员这一印象。不了解就容易产生误解,在现实中很多人甚至把公证员等同于律师。而即使是律师也不一定了解公证程序,认为可能用公证解决的问题其实并非他们所理解的那么简单。专业领域的分化使得公证本身相比其他三类和诉讼紧密相关的法律职业而言较为孤立,同时长期的行政体制也使得公证缺乏角色转变的意识,很少有公证机构会主动联系主流媒体进行自身价值的宣传。因此,通过各种渠道,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大力宣传,就成为提高公证价值社会认同的重要途径之一。例如借鉴某些公证处的实践经验,针对不同人群的需要进行特别的宣传,积极寻求新闻媒介的支撑,向公众正面弘扬公证的价值。

其次,在宣传的同时,不仅要使人了解公证的实质价值,更要使人理解公证程序的意义所在。公证既是公为证,也是证之公,是要向公众证明,公证所证明的事实是符合公平和正义价值的。一方面公证自身有其步骤程序的意义所在,而另一方面有部分当事人并不了解公证的程序价值,认为公证程序复杂,所需材料繁琐,并不能及时有效满足他们的需求,认为是公证员的有意刁难。这两者时常发生冲突。公证程序上的瑕疵可能导致公证本身存在实体上的漏洞,造成不良后果,一旦发生,损害的不仅是当事人乃至相关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公证本身的公信力。即使不存在实体上的虚假,程序瑕疵也可能导致公证员自身因为程序缺陷被追责。公证服务面对的是广大的、不同阶层、不同文化程度、不同经济水平的社会民众,每个个体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对公证的认识也是不尽相同。这就需要在宣传的时候,向公众传达到位,互相沟通理解,使其不仅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使其理解公证不仅是为了单个个人的利益谋福祉,更肩负着公为天下、证出入山的光荣使命。只有做到了理解,才能谋求民众对公证程序合理性的承认,并将这种承认转化为对公证的信赖和认同。

最后,还要加强对公证书使用情况的关注度,保证公证书的有效使用,切实满足当事人的需求。要想大范围、全方位地实现公证价值,公证就必须处理好和社会其他部门、广大民众的关系,主动走出去沟通和了解。公证界对公证书出具后的反馈关注较少,公证书出具后是否得以顺利使用,如果不顺利是因为什么原因所致,需要通过何种方式改进等情况并不十分了解。这就需要公证从业人员积极转变观念,及时跟踪回访,了解当事人对公证的认可程度,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反思教训。同时与公证书使用机关如房产局、法院等部门积极沟通,寻求支持,只有这样公证的价值才能不断为民众所接受和认可。  

这是一个法治的时代,十九届六中全会将依法治国的精神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在公证职业生涯中,每一个公证员都是公证形象和公证价值的代行者,其一言一行都在当事人的脑海中反映着、镌刻着并定义公证的最终形象。“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公证员自身需要树立牢固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用实际行动将公证的理念传达出去,将法律的信仰传递出去,使公证的价值、公证人的价值深入人心,为社会所广泛认可。

 

徽元公证处  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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