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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之我见
2021年12月10日 字体:

近日,一对准备复婚的男女到我处,称二人原系夫妻,后因种种原因,办理了离婚手续。二人最终发现还是对方是最适合自己的人,准备办理复婚手续,但女方因为之前不愉快的家庭生活,仍有顾虑,二人为此共同来到公证处咨询。接待公证员询问后,女方说出了自己最主要的两点顾虑:1.男方的家庭关系相比女方复杂些,男方借了自己胞姐不少钱,本来男方准备将商铺出售给姐姐,以偿还债务,姐姐开始是同意的,后因商铺降价,姐姐不同意以商铺抵债,女方不想与男方的债务有瓜葛;2.女方家庭条件相对较好,父母早年即全额为其出资购买了坐落于合肥市政务区的一处房产,男女双方离婚时,约定该房产归女方所有,即使二人现在打算复婚,女方不想上述房产与男方有关系,男方现有的房产女方也不想掺和。接待公证员建议二人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这对当事人所遇到的情况很具有代表性。社会在发展,思想在进步。近些年,前往公证处咨询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当事人也越来越多,这部分群体主要为再婚家庭,或者准备结婚的年轻人。再婚男女的家庭结构相对复杂,之前曾遇到过感情波折,在社会上有点小成就,有一定的固定资产,对待婚姻的态度相对比较谨慎。年轻人比较容易接受新鲜事物,自我意识较强,而且大部分为独生子女,父母为其个人婚前购置房产等资产,父母的意愿也是仅作为自己孩子的个人财产。

所谓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意指公证机关依法根据即将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证明其所达成的规定各自婚前财产、债权债务归属的协议真实性、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实践性活动。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是附条件生效的,协议以结婚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内容。俩人登记结婚,条件成就,协议生效,在某种意义上婚前财产约定协议转化成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主要约束的是夫妻双方;俩人未登记结婚,条件不成就,协议不生效。不可否认,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以自由选择财产归属,体现了对个人独立人格的推崇;能预防和化解矛盾,消减日后可能发生的离婚时对财产归属的认定难度,节约诉讼成本;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鉴于公证程序的严谨性,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涉及的财产,一般需要提交所涉记名财产的权属凭证原件,这就无法涵盖无形财产。就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内容的大致主要类别而言,约定婚前及婚后财产(包括债权债务等)均归各自所有,婚后俩人的家庭生活不仅仅是柴米油盐酱醋茶这些日常开销,有了孩子或家里有亲人得了重病,这些支出是很难分清的;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共同所有,婚前个人财产(如不动产等)的孳息,在婚后早就融入家庭开销;约定婚前及婚后财产均为共同所有,婚前及婚后财产均归二人共同所有,看起来是最理想的状态,如果二人的财力差距很大,是否一直都存在歧视或者尊卑的情况?看似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仅针对准备缔结婚姻的二人,但双方可以就债权债务等关系进行约定,这就牵涉到二人之外的第三人。当事人可以随意约定婚前财产内容而排除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借此来逃避其对第三人负有的债务。

基于以上内容,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进行完善:

1.着重审查权利凭证,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针对的是准备缔结夫妻关系的双方,但其中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又涉及到第三人,是婚姻关系中以合法形式规避债务的情形之一。在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障其中牵涉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利用婚姻骗取钱财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过程中,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严格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切实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从扩充范围的角度上看,应将无形财产纳入婚前财产的公证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财产类型也不断朝多元化、多样化的方向发展,新时代衍生出的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的重要经济价值亦日益凸显。在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项下,新增可控范围内的无形财产的规定,有利于引导双方当事人进一步约定无形财产的归属,还能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法制,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合理化。

3.完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如何变更、撤销的相关规定。由于婚姻关系的不确定性,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没有明确的起止时间,在有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的财产也有可能已经被处分,有可能因为其他原因导致标的物灭失。这就要求为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保留适当的空间,对变更、撤销婚前财产公证作出明确规定,包括规定其变更及撤销的条件、情形和效力,在符合规定的情形下,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变更或撤销,给当事人予以救济。

4.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补偿机制。婚姻关系解除时,可以适当加大对承担基本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多为女性)的补偿力度,或者在财产分割时,为对家庭有重大贡献且主要承担赡养父母、抚养子女义务的一方保留一定份额,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做到不失公允且合乎情理。

注释:                  

①王玉娴.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研究[D]. 扬州大学,2015

②许京.夫妻财产协议公证若干法律问题探析[D].中国社会科学 院研究生院,2012

③徐婷.婚前财产公证的利与弊[D].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7

徽元公证处  李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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