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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到监所为服刑人员办理公证的思考
2022年11月07日 字体:

    在公证接待咨询时经常碰见申请公证处派员到监所为服刑人员办理公证的业务需求,在实务中对于该类公证业务是否可以办理以及如何办理也有不同的理解。笔者结合自己办理的一些案件经验来谈谈对到监所为服刑人员办理公证的思考。
一、 公证办理依据
(一)服刑人员仍享有民事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服刑人员虽然被法院判处有罪,有的甚至被剥夺政治权利,但其仍享有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而一般申办的公证事项也是服刑人员行使其民事权利,应该 得到保障。如省司法厅于二〇一五年印发的《公证机构办理涉服刑戒毒人员公证管理办法》,明确公证机构可以为服刑戒毒人员办理公证业务并作了相关规定。
  (二)现有措施能够核验公证申请人的身份,也可以确认申请人本人签署证明材料和文书。
    疫情之前到监所办理公证,公证人员可以见到申请人本人,隔着玻璃使用电话进行沟通并亲见申请人在文件材料上签名,对于有些属于宽管的服刑人员,公证人员直接面对面进行询问并亲见其签署文件材料。疫情之后,根据相关规定,任何会见均不能直面本人,只能通过视频会见系统进行视频连线。有的公证员认为这种情况下,我们无法确认申请人的身份以及文件材料是否为申请人本人签署。但根据办理经验可知,通过现有措施可以核验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也可以通过视频连线看着申请人在相关文书材料上签名。
    1.转达公证需求的人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入监通知书可初步反映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一般情况下是申请人的配偶或是近亲属等转达申请人的公证需求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入监通知书即指明申请人在监所服刑。
    2.监所负责办理会见手续的部门会查询申请人是否为该监所某监区的服刑人员,一般也会询问申请人是否知道要办理的公证事项,如果申请人不知道的话,监所不会允许会见。到会见时,会见管理部门还会再一次核对服刑人员的身份信息并通知其所在监区等待会见。
    3.通过监所视频会见系统与服刑人员会见,能够通话并实时察看到对方的现实身体状况及其对办理该公证事项的反应情况。公证人员可以向对方进行身份核实并就所申办公证事项进行交流询问,了解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然后通过视频会见系统指引申请人在相关文件材料上签名按手印,公证人员可以通过视频看着申请人签名。另外,一般情况下,监所会对会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将来如发生纠纷,可以向监所申请调取相关监控视频。
二、公证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安徽省公证协会关于办理委托公证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自然人申请办理委托公证,应当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但因申请人在监所服刑,无法亲自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但可以委托近亲属或受托人向公证处转达其公证需求并转交相关证明材料,实际上公证申请受理时间为公证人员到监所办理公证手续的时间,申请人也是其本人。同时,还要对向公证处转达申请人的公证需求的人进行询问、告知并制作笔录。
2.审查
    中公协《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规定,委托人为被羁押人员的,应当注意审查委托人是否可以处分委托书所涉及的房屋,必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核实。《安徽省公证协会关于办理委托公证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公证员应注意审查委托人拟委托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涉案财产,必要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等有关部门核实情况,获取相关证明。因此,公证员到监所为服刑人员办理公证除了根据具体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对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外,在委托处置财产的公证中,还要特别审查委托人所处置的财产是否涉案、是否存在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是否存在妨碍财产刑执行的情形;要注意审查刑事判决书是否有并处罚金以及没收个人资产(钱款)等处罚,如有此类处罚,要求提交罚金缴纳完毕或者没收财产执行完毕的凭证,一般为法院出具的收据或没收清单等。罚金未缴纳或其他财产刑未执行完毕的,建议不予受理。
    3.符合受理条件后,公证人员还需与监所联系提出会见申请,明确办证需要履行的手续和准备的材料并预约办理时间。一般是与监所的狱政科联系预约,也有的是狱侦科或刑罚执行科。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1.遵守监所规定,不要做与公证事项无关的事情。《公证机构办理涉服刑戒毒人员公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公证人员会见服刑戒毒人员不得有的行为。
    2.委托处置财产的公证,受托人最好是委托人的配偶或其他近亲属,一般事务性委托可以放宽要求;
    3.在询问时要特别询问委托人处置财产是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不是自愿的,因为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是他人转达的,是否为公证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或办理公证手续时是否改变了想法,要再次询问并确认;
    4.严格遵守防疫规定,到监所办理公证手续前,要如实告知近期行程,确认能否进入监所,并提前沟通是否需要提供核酸检测报告。疫情之前,申请人需要签署的文件材料可以让监所工作人员代为现场转递给申请人;疫情之后,有的监所规定将材料提前送至监所,静置48小时才可转递给申请人,有的监所要求将材料通过邮政EMS邮寄给申请人本人,待确认收到后再前去办理公证手续。
    到监所为服刑人员办理公证具有特殊性,公证人员在受理审查时要更加谨慎仔细,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的同时也要注意防范执业风险。

供稿:范向东

编辑:王健翔

审核:汪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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