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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法律问题
2022年11月07日 字体:

    家庭关系关乎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家庭关系中的重中之重则为夫妻关系。夫妻财产关系又在夫妻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事关家庭是否能够和睦稳定。准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长久以来都是司法实践中较为棘手的难题,其也自然成为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所重点研究的内容。论文分为四个部分展开论述:首先从夫妻共同财产的含义出发,后深剖我国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上存在范围规定较为模糊,缺乏一般认定规则,缺乏对特殊因素的考量等问题;随后探究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考量因素,包括主体因素、获取方式等;而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遵守四项规则等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意见,以求能够为司法实务界准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化解夫妻财产纠纷,维护家庭关系和睦及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帮助。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含义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含义,理论界及婚姻法基本已经形成共识,即:夫妻共同财产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后,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由夫妻二人所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结婚后所获得的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这也同时阐述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起止时间即从办理结婚登记时起到双方离婚或者任何一方死亡时止。目前我国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规定十分广泛,几乎除婚前特有财产外均可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二、我国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一)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立法规定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立法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中。《民法典》第1062条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规定,该条文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生产和经营收益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这些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紧接着《民法典》第1063条也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了规定,以此来区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和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4条对如何认定知识产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规定,第25条对《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列举了三项,第27条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及自然增值部分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规定。
   (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上文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有关立法进行了梳理,从中不难发现我国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缺乏一般认定规则
   《民法典》第1062条及第1063条分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夫妻一方财产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司法解释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并通过专门的条款对特殊财产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了规定。但从这些法律规范中并没有发现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规则。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迁,越来越多的新事物会涌现在人们的生活当中,现有法律规范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特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规则极有可能难以满足社会的发展需要。此外,法律具有滞后性,法律规范出台伊始就已经落后于社会发展,缺乏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认定规则一方面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司法实践中缺乏一般依据,造成裁判随意,对司法权威及司法公信力造成损害。
    2、缺乏对特殊因素的考量
    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与一般财产关系相比具有特殊性,夫妻共同财产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在认定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充分考虑其特殊性,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然而,通过梳理我国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范,可以发现立法中并没有将特殊因素进行明确规定。当今人们对家庭劳务的重视程度逐渐攀升,纵观我国历史,我国一直奉行着“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女人在家庭劳动以及孩子照看上花费的时间要远远高于男性,不能将女人投入在家庭上的时间成本忽视,因此,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时,要对这一要素予以充分的考虑,充分肯定在家庭生活上的时间、精力、金钱投入。
    3、范围规定较为模糊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当中,其中《民法典》第1062条及1063条采用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分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夫妻一方财产的范围进行了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了补充。但从这些条文来看,我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规定仍然较为模糊,难以为司法实践准确认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提供充分的指导。如我国在立法上未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津贴、福利、退休金、补助金、人力成本界定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规定,极有必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合理界定,进而为司法实践准确认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提供准确和充分的指导。
    三、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考量因素
   (一)主体因素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一般法律关系的主体,夫妻共同财产关系脱离不开一般法律关系,但与一般法律关系相比,夫妻财产关系的人身属性更为明显,夫妻关系的形成是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也说明了在夫妻财产关系的主体因素方面是男女双方。我国在对主体因素进行认定时,既对法律关系中的夫妻关系予以认可,又对事实状态存在的婚姻关系予以承认。随着社会的发展,同性结婚问题也成为一重大难题。在我国,法律不允许同性结为夫妻,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同性结婚申请不予办理。如果同性之间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产生共同财产,要想解除关系并分割财产,则法院不予受理。
   (二)时间因素
    在时间因素方面,《民法典》也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要求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续期间就要求从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时起始至自然解除或依法解除之日为止。主要存在如下两种情形:第一种是男女双方取得结婚证之日起至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生效之日止;第二种则是从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是起始到任何一方死亡之日为止。此外,在对婚姻存续期间进行认定时也有两种特殊情况需要考虑,第一种情况是办理了婚姻登记但未进行共同生活,第二种情况是婚内分居。办理结婚登记但未进行共同生活在我国非常常见,我国一直存在着“仪式婚”的传统,双方办理完结婚仪式后才会进行共同生活,并不是取得结婚登记后就开始进行共同生活。对于在办理完结婚登记但未进行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财产如何界定问题,一直饱受争议。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已经领取了结婚证但却没有在一起进行共同生活的,如果其中一方因取得结婚证收取礼金、礼物,这部分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取得结婚证但未进行共同生活情形下自己使用和出资的财产应属于个人财产。此外,婚内分居情形也应该予以充分重视,此处的婚内分居并不是外出务工导致的分居而是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虽然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仍然在持续,但事实上已经名存实亡。在婚内分居期间产生的财产该如何进行界定,各位学者莫衷一是,有的学者认为婚内分居产生的财产应该认定为个人财产,其主要理由有如下两点:第一,从夫妻协力的角度而言,此时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在经济活动中已经不存在协力的可能性;第二,从比较法的方面来看,按照分别财产制,分居的财产自然应该认定为个人财产。
也有学者认为婚内分居财产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有以下两点:第一,目前法律明确规定异地分居时获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如果将此时产生的财产认定为个人财产,则有悖公序良俗。笔者认为,针对婚内分居的情形,应该充分考虑夫妻协力因素,在婚内分居的情形下男女双方已经不可能存在夫妻协力的情形,应将婚内分居产生的财产认定为个人财产。
    (三)获取方式因素
    一般而言,财产的获取方式主要包括劳动所得、经营所得、继承和受赠等几种形式。放到夫妻关系中,可分为有偿取得和无偿取得。有偿取得要求需要付出一定的劳动或者贡献,其中劳动所得就是典型的有偿所得。无偿所得指的未付出劳动或贡献所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继承所得和受赠所得。此处所说的所得是权利的取得,是否实际占有对此并无关系。
    四、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完善建议
   (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重要原则,婚姻家庭关系也是民法典的调整范围,自然应该对夫妻双方在自己的意愿下对财产进行约定予以允许。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自愿约定予以承认,甚至许多国家约定财产制都比法定财产制要优先。我国也允许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充分体现了尊重婚姻当事人意思自治。
   (二)确立一般规则
    由于夫妻共同财产有诸多类型,法律规范很难将之全部涵盖,极有必要确立一般认定规则。通过查阅有关资料,笔者认为应该确认如下一般规则:
    1、约定规则
    约定规则是充分尊重夫妻意思自治的重要表现,夫妻财产关系隶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理应允许夫妻在自愿的基础之上对夫妻共同进行约定。这里的约定既可以是婚前约定也可以是婚后约定。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如果在赠与时没有明确是赠与给夫妻哪方,此时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则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也明显引入了约定原则。
    2、时间规则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时间应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存续期间要求是在男女双方取得结婚证到法定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夫妻一方死亡的这一时间段内。依据这一标准更加易于操作并且按照这一标准可以得出在订婚至领取结婚证这一阶段并不属于“婚后”这一时间。
    3、协力规则
    协力原则应该是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时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规则。按照这一原则,要求夫妻对财产的取得应该做出应有的贡献。共同所有的基本原理则是对财产的取得做出贡献,这不仅符合普通公众的基本心理,也能够充分彰显法律不断适应社会发展。
    4、推定规则
    我国长期以来奉行着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并且这一制度要求财产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我们可以依据此规定衍生出推定规则即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或者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推定夫妻婚后所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对上述规则进行适用时,也应具有先后顺序,放在首位的应该是约定规则,以此来确定共同财产的范围。如果夫妻并未对财产的范围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再依据时间规则、协力规则和推定规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夫妻关系的重要保障内容,关乎夫妻关系的和睦与家庭的稳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具有诠释婚姻本质,提高财产使用效率,维护交易安全,平衡夫妻关系的重要价值。通过梳理我国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关立法及相关司法案例,我国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时存在着缺乏一般认定规则,界定范围模糊,缺乏对特殊因素考量的突出问题,文章就这些问题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以求能够使得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价值得到充分的发挥,促使夫妻关系更加和睦,家庭关系更加稳固。

供稿:李颖  张建忠
编辑:王健翔
审核:胡荣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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