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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诉讼中平等原则的适用
2022年12月14日 字体:

摘要:平等原则是民法最本质的原则之一。平等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其体现出民事活动的特点。实践中,民事主体往往基于其特殊的地位或条件,以超出法律规范之外的理由向法庭提出主张,这都是对平等原则缺少理解的表现。本文引用案例,尝试对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进行阐释。

关键词:平等原则;法律规范;差异

 

一、平等原则的基本概念

平等原则,在民法领域,指的是民法典规定的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的准则,即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是民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之一。平等原则源自于欧洲,与奴隶制社会阶级体系下的民主政治法律规定有着密切的渊源。在罗马法中就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即市民法明确了罗马市民皆有平等的法律地位[1]。随着人类步入资本主义社会,为了体现资产阶级的意志,打破封建统治阶级长期构建起来的森严的特权制度和不平等的等级制度,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自由流通创造基本的生存发展条件,资产阶级通过革命取得了统治政权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在民法体系中明确了平等原则[2].可以说,平等原则与商品经济是一对孪生关系,没有平等原则就没有正常的商品交易。

我国民法体系关于平等原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保障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以确保市场经济能够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二、平等原则的具体理解

虽然《民法典》用了“一律平等”四个字对平等原则进行规定,但学理上对平等原则的进一步理解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针对自然人的公民,承认其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即只要是公民其获得权利的可能性是没有差别的,人人都可以获得某种权利,一般而言,没有一种权利是只为少数人或某些人所准备的;二是针对民事活动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在适用同一法律规范时应当彼此间处于平等的地位,换句话说,既然选择适用同一规范或接受同一规范调整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就应当平等遵循法律的规定,不应将以自身的资源或其他长处作为其凌驾另一方或避免相应义务的理由;三是针对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建立彼此间法律关系时,在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权利义务时必须平等协商,即双方约定权利义务事项的过程当中,是基于地位平等的,是意思自由的,不得出现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违背意思自治原则的情况;四是针对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程度上,应当体现出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平等的,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出现一方完全享有权利或另一方完全承担义务的显失公平的情况。

三、平等原则在实务中的具体应用——以(2019)川民终442号民事判决为例[3]

实务中,平等原则由于其作为一项原则,在法律适用中存在规则的情况下,优先适用规则,因此,实际直接适用原则的情况并不普遍。诉讼过程中当事双方在有规则的情况下一般优先适用规则。本文以(2019)川民终442号为例,案情基本内容如下:

20124月,某省煤炭集团公司(简称省煤)发布《票据募集说明书》,载明内容为本期发行金额5亿元,期限自2012515日至2017515日;票据按面值兑付。采5年期固定利率,起息日为2012515日。同年5月,省煤公司发布了票据发行公告,主要内容同上。2012515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了该票据交易流通日期及证券代码等要素,其中,票面年利率为5.94%2015114日,申万宏源公司(简称宏源)购买了省煤公司该债券,券面总额5000万元。2018521日,省煤公司发布《延期支付利息的公告》,表明该期票据应于2017515日兑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但省煤未能按约足额兑付本金。

 于是,宏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省煤公司偿还债券本金5亿元及支付自2017516日起至实际还款期间的利息。一审法院认为,省煤公司行为构成违约,故对宏源公司主张省煤公司支付5亿元票据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省煤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遂向四川高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主要有:本次债券违约金额巨大,涉及多个投资人,上诉人省煤对支付事宜须统一支付以防稳定问题发生,故被上诉人应给予一年期合理筹集资金的时间。上诉人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国资委的支持下,正在制定解决方案。判决执行会引起效仿,将会严重影响省内煤炭生产销售秩序。判决执行后会导致债券投资人、债权人、省煤矿区不稳定,维稳压力巨大。

本案中终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文书中直接适用《民法总则》第四条,原文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是民法最本质的原则,它是民法体系价值构建的基础,是民事法律规范制定的灵魂。平等地保护各民事主体的权利,不因主体的行业、性质、规模有所不同是平等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2.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履行,判决通常将义务人自动履行的期限确定为1015日之内,该期间系当事人履行判决的合理期间。省煤炭集团公司所提一年的履行期大大超出了义务人自动履行期限的合理范畴。因此,省煤炭集团公司提出的因其行业和企业性质特殊、维稳压力等都不是不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的正当理由,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纵观本案,从平等原则适用的角度出发,可以看出以下几点内容:一是终审法院适用平等原则来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内容予以支持;二是一审原告宏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有民法中的请求权规范基础的;三是省煤公司上诉请求要求宏源公司宽限一年,并且其维稳、省级政府审批的主张属于行政权范围,从司法适用的角度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适用平等原则对理解民事主体中法律关系的意义

一是平等原则是民事活动中的基础原则,应当将其作为保护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基本权利的前提规范。平等原则是民法总则中规定的原则,既然是法律规定,在司法适用中就存在被引用的可能,从另一个角度说,进入诉讼环节,平等原则也是评判各方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规范。因此,平等原则也是一项游戏规则。在前述所引用的案例中,省煤与宏源之间确立了民事法律关系,既然是民事活动,就应该遵守平等原则,正如本案判决书中强调的,平等原则是民法最本质的原则,它是民法体系价值构建的基础,是民事法律规范制定的灵魂。

二是平等原则的适用有利于解决不同民事主体之间的差异问题。民事活动中,不同民事主体有着自身的特点。本案中的省煤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其营业状况与国家利益存在间接关系。但是,当双方遵照一定法律规范建立起民事法律关系后,就应当按照民法确立的平等原则去看待彼此间的差异,即便一方民事主体可能承担国家利益的损失的风险,但不应因其代表一定的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而让其免担民事责任。正如本文引用的案例中裁判文书所言,“平等地保护各民事主体的权利,不因主体的行业、性质、规模有所不同是平等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换言之,既然选择围绕民事法律规范建立其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就应当在建立法律关系之初放弃自己的特殊地位,或者承诺能够处理好自己的特殊难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其民事法律关系,这就是遵循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不是将本应由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转嫁给对方。

三是平等原则的适用体现出民事诉讼活动较为封闭的特点。民事诉讼中或司法权运行中评判民事主体间孰对孰错,最终需要到法庭上去定纷止争。此时,交给法庭的就是双方之间的诉求或主张是否有事实基础或法律依据,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事实不是一般的、泛泛的事实,而是民事法律事实,是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的事实,这就体现了法律适用较为封闭的特点,即法庭只考虑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与本案依据法律规范有关的事实。

 

参考文献:

{1}张文娇.从罗马法的历史变迁论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J].法制博览,2018,(5).

{2}赵剑波.资产阶级人权及自由、平等原则[J].司法,1987,(5).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川民终442[Z].四川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

文字:张方方

编辑:王健翔

审核:孙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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