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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公证证据审查内容及注意事项
2022年12月31日 字体:

                   徽元公证处  丁雅

公证审查,是指在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公证审查是办理公证过程中最重要、最基本的阶段。它上连受理,下接出证,其结果直接关系到公证处是否出证、公证书的质量及可信度,也是衡量公证员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的标准。

一、公证审查的原则

目前法律及相关办证规则都没有对公证审查原则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不同的公证机构、不同的公证员对同一公证事项采取的公证审查原则也不尽相同。

世界各国实行的公证审查原则有实质审查原则和形式审查原则之分。英、美及英联邦国家,普遍实行形式性审查原则。其特点是公证人在办理公证时,所审查的范围仅限于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及在有法律意义文书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面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所作陈述的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人没有义务进行审查,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假如文书内容失实,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法律责任。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普遍实行实质审查原则。在这些国家,公证人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所作陈述的内容真不真实,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实质审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办理公证业务中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但对公证审查原则规定的不太具体,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使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中,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的审查,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这样做法就无法完全保证公证书的质量,公证书的效力也受到质疑。

目前公证工作中,对证明材料的审查,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我们只能实行实质审查原则,因为真实、合法是我国公证工作的一项核心原则。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项时均应严格依据真实、合法的原则,对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及其各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确保公证文书的质量。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应当实行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相结合的原则,主张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针对不同的公证事项、公证证明的方式和办证惯例实行不同的审查原则。笔者赞成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可针对不同的公证事项采用不同的审查原则。

二、我国公证证据规则的主要特征

一是客观性,即公证机构所收集的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虚构的、捏造的和凭空想象的,这是公证证据最本质的特征;二是关联性,即公证证明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必然的联系。三是合法性,公证机关所收集的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收集的过程、证据的形式、使用证据都必须合法的。

三、公证证据审查的重点主要内容

1.审查证明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方面的证据。审查当事人的身份一般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等证明,目的在于避免遗漏当事人、判断该公证申请是否确系其本人所为,其有无行为能力,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理。在公证业务的实践当中,一些当事人企图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获得不法利益,往往提供一些虚假的身份证明,由他人冒名顶替,在审查身份时公证员非常谨慎,防止假冒和欺骗的行为。

2.审查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证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主要审查公证当中有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恶意串通的情形。在办证中,有的当事人为了得到某种私利,常对公证处和其他当事人隐瞒事实真相,一些当事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所为的法律行为,公证机关都不予受理。对申请人的意思表示的审查,公证员在与申请人单独进行谈话、制作询问笔录、告知相关的权利义务和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审查这类证据,可以明确判断出申请人的意思表示,以避免隐瞒事实真相,侵犯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审查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的审查的证据

公证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及内容必须是真实、客观存在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而不是虚构的、伪造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公证机构公证文书的内容,通过书证、物证、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人,或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或现场勘验、委托专业机构和人员鉴定、检验等证据方式进行调查核实予以证明。公证的事实文书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公证机关拒绝给予办理。

4.审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据

公证是依据当事人的自愿申请的而启动,当事人要如实说明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公证员从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与复印件原件相符;是否与本案事实相关来源、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在证据审查中公证员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

三、公证证据审查应注意的问题

1.公证机构审查公证证据的调查核实程序 

公证机构优化服务,应加大公证机构的审查、调查、核实制度,对当事人不能出具证明材料的由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主动外出向所在单位、社区、街坊邻居及相关单位予以调查取证、核实相关情况,使得公证机关多跑路、信息多跑路,让当事人少跑路,解决当事人办证证难得的问题。

2.公证员审查公证证据材料不能“自由裁量”

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不应追求经济利益而放松对证据的审查,对缺乏关联证据材料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有些公证员为了防范法律上的风险,让当事人提供不必要的证据材料,增加当事人的办证难度。这就需要加强公证人员的培训和公证行业内的监督。

3.失信当事人建立公证黑名单的制度

公证机构在审查办证时告知当事人虚假陈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的责任后果,由当事人对所陈述事实、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将以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企业和个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对失信行为人予以失信联合惩戒,大幅度增加失信成本,建立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减轻公证机构的负担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公证证据审查是公证过程中的中心环节,决定公证书的质量和效力,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对公证证明的证据材料认真仔细进行审查,切实履行好证据审查的职责,确保公证书的效力,提高公证质量,维护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供稿:丁雅

编辑:王健翔

审核:孙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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