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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复查的处理
2022年12月31日 字体:

公证复查制度是公证机构的一种自我纠错机制,主要是通过对公证书有关事项的再次审查,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了公证复查的程序、期限、方法和处理原则。

一、关于公证复查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该条规定原则性的规定了公证复查制度。

    (二)《公证程序规则》第十章“公证争议处理”,从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九条详细规定了公证复查的处理程序、期限及如何处理等。

    二、公证复查处理程序

(一)复查申请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复查时限

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查,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发给申请人。需要对公证书作撤销或者更正、补充处理的,应当在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后十日内完成。公证机构办理复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但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复查步骤

1.对复查申请及材料的审查。公证机构接到公证复查申请后,首先,要看申请人是否适格,如申请人不是公证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不予受理;其次,审查公证复查申请是否在超出最长期限;再次,审查复查申请是否需要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如需补充应当向复查申请人提出补充要求。

2.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一是要调阅公证卷宗,对公证事项进行全面的审查,需要核实的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核实;二是要求承办公证人员对复查公证事项提交办理情况说明;三是必要时要求公证复查申请人配合了解相关情况,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提出复查的,还可要求公证当事人配合进行调查询问;四是根据具体情况召开业务委员会会议对复查公证事项进行集体研究。

3.复查结束后,负责进行公证复查的公证员应作出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并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

三、公证复查处理决定

(一)公证机构对公证复查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处理:

1.维持公证书。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2.撤销公证书。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3.更正或补正公证书。一是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二是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三是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二)将复查处理决定发给申请人

1.公证机构在复查期限内完成复查,应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并发给申请人。

2.公证书被撤销的,所收的公证费按《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3.公证复查决定书中还应写明申请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救济途径。一是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二是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徽元公证处  汪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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