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正文内容
关于法人分类的思考
2020年12月09日 字体:

【关键词】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摘  要】法人,是为法律赋予的人格,相对自然人之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多以自然年龄及行为自我辨认程度为标准分类,进而从法律上作出一定的规制和安排,来实现自然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对于法人,从法律上进行区分界定,进而设置相应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责任承担等,可以实现自然人和法人、法人和法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由此,法人的分类尤其重要,它是不同组织权利义务设定的基础,决定着法人法治的立法体系安排。我国的法人分类经历过一次巨大变化和飞跃,现行法人分类符合我国社会发展规律和时代需求,解决了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但由于一个分类标准很难囊括所有方面,在取舍后必然存在一些不能跨越的局限。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社会组织。法人,是为法律赋予的人格,相对自然人之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多以自然年龄及行为自我辨认程度为标准分类,进而从法律上作出一定的规制和安排,来实现自然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对于法人,从法律上进行区分界定,进而设置相应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责任承担等,可以实现自然人和法人、法人和法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由此,法人的分类尤其重要,它是不同组织权利义务设定的基础,决定着法人法治的立法体系安排。

我国的法人分类经历过一次巨大变化和飞跃,现行法人分类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时代需求,解决了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但由于一个分类标准很难囊括所有方面,在取舍后必然存在一些不能跨越的局限。

    一、我国民法法人分类的发展进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重大立法任务。实践过程中,民法典的编纂分为了两步:第一步,出台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第二步,编纂各分编,并将修改完善的各分编草案同民法总则合并为完整的民法典草案,提请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法治由此迈入法典时代,民法总则的法人制度也成为了民法典的立法基底。

   中国法人分类的巨大飞跃是《民法总则》新的法人制度体系的确立,替代了《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并将非企业法人进一步划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这一分类方法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是过渡时期为了国家法人制度建设需要,特别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造的法律需要,发挥了很大的作用[1]。但很多学者指出,这种分类方法是存在明显缺陷的,体现在:一,没有明确区分公法人和私法人,减弱了民法的社会功能;二,强调法人的所有制属性,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三,事业单位法人所包含的类型过于广泛;四,不能完全涵盖现实中的法人类型,如基金会、寺庙等[2]。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我国对法人制度安排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作出了新的规范,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二、民法典法人分类的积极意义

    营利和非营利是对法人功能的分类,是通过功能进行管理的规定。但由于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不能完全涵盖现实之中的所有法人,《民法典》创设了特别法人分类,由此形成了现行的三分类。《民法典》关于法人分类体系的安排,既克服了《民法通则》法人分类的模糊性,又符合中国国情,顺应中国新时代发展的需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中指出:“一是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能够反映法人之间的根本差异,传承了民法通则按照企业和非企业进行分类的基本思路,比较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惯,实践意义也更为突出;二是将非营利性法人作为一类,既能涵盖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传统法人形式,还能够涵盖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新法人形式,符合我国国情;三是适应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需求,创设非营利性法人类别,有利于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加强对这类组织的引导和规范,促进社会治理创新。”[3]

  《民法典》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民法典》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民法通则》采用的是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分类,《民法典》对法人分类调整是为了与传统民法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方式融合,更是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从定性上看,《民法通则》的企业法人相当于《民法典》的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民法通则》即已确定的非企业法人类型,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是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出现的新的非营利法人的类型,非营利法人的概念内涵更加丰富,结构更加开放[4]。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分类克服了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分类的狭隘和时代局限。

    鉴于第七十六、八十七条的规制未能囊括现实中所有组织,《民法典》第九十六条创设了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民法典》的法人分类方法,既与传统民法相衔接,也解决了中国国情下各种组织的分类问题,符合中国实际,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奠定基础。也以更加开放的结构,为我国民法体系的发展提供更科学广阔的空间。

三、民法典法人分类的缺陷思考

    首先,非此即彼,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本应囊括所有组织,但现实中仍然存在中间地带,《民法总则》创设了特别法人分类,虽然解决了分类的范围问题,但更容易引起各类别边界的模糊和争论。尤其是,“是非”的分类在逻辑上已经解决所有可能性,增设特别法人看似有实践意义,但没有逻辑基础,无法说服受众。特别法人更偏向兜底条款,显得比较强行。

    其次,营利是经济学概念,并非明确的法律概念,其判断标准存在争议,营利法人的界定大概分两种:一种是“以营利为目的”,但“营利性”本身的界定上就存在着巨大困难。政治和宗教目的组织是否属于非营利目的、国家或政府出资是否就不纳入营利性目的范畴等问题,存在巨大的认识分歧。另一种是谋取经济利益并将以利润分配给成员,我国民法典即采用了此种标准。但是否所有的非营利主体均不得分配利润?在特定条件下向成员分配利润的互益性法人是否属于营利法人?向董事和管理人员支付薪酬是否属于分配利润?同样存在巨大认识分歧,致使可操作性大大降低。[5]

 

 

【参考文献】

{1}龙卫球.中宣部宣教局、司法部法制宣传司《民法总则》学习宣传系列网上谈活动.https://www.sohu.com/a/149445639_121220.

{2}谭启平.中国民法典法人分类和非法人组织的立法构建.现代法学,2017(1):76.

{3}李适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

{4}王利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释义.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197.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合肥市徽元公证处  张方方

收藏】【打印】【关闭
版权所有: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  备案号:皖ICP备19005908号-1
技术支持:合肥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皖公网安备34010302001188号